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涉旅游乡镇船舶经营条件》的通知
经济发展局、公安局、资源生态局、交通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执法应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平潭海事局,平潭海警局,
根据实验区关于加强乡镇船舶管理有关要求,经2024年5月28日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涉旅游乡镇船舶经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切实加强涉旅乡镇船舶经营行为管理。
为规范涉旅游乡镇船舶运营企业经营行为,依据《平潭综合实验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平潭综合实验区涉旅游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乡镇船舶政策规定,制定本经营条件。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主岛内,涉旅游乡镇船舶运营企业的经营备案审核及监督检查,适用本经营条件。
(三)配备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有关人员(含管理员、驾驶人员、救生员等),有关人员应取得相关适任或从业资格证书;
(四)应当作出安全责任承诺,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投诉受理制度;
(五)应当作出诚信经营承诺,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一)经营所属的涉旅游乡镇船舶应当持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并在经营期间随船携带,以备检查;
(三)配备与适航范围相匹配的定位设备及通讯设备(5米以下不具备安装条件的除外),运营期间应全程开启定位终端,保持通讯畅通;
涉旅游乡镇船舶应当在指定的适游海域内开展海上休闲活动,海域使用应当取得活动海域的经营权。
活动海域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海洋公园的,由其受托管理单位依法开展海上休闲船舶经营活动,可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招标、竞拍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合作单位。活动海域内经营船舶数量由受托管理单位核定。
活动海域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海洋公园外,且符合海域使用权出让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并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经营权的取得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至2024年10月31日。过渡期内海域使用可采取委托管护模式,由属地片区管理局出具授权管护证明后开展经营。活动海域内经营船舶数量由经营单位核定。
(一)配有具备岗位适任证书的安全员以及与涉旅游乡镇船舶管理平台相适应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有安全靠泊和上下游客的码头或设施,通过设置含有游客安全须知等内容的安全警示牌、配备监控设施设备等措施,保证游客上下船舶安全。若不具备条件建设码头或设施的海域,在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三)在船舶停靠点设有岸上安全须知警示牌和安全检查员,在游客登船前,对其作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需要注意的几点说明,并指导帮助游客穿戴救生衣;
(五)经营期间,船舶出航前(返航后),驾驶人员、乘客须通过线下扫码、线上登记等方式在涉旅游乡镇船舶管理平台报备驾驶人员、乘客基础信息,并履行进出港报备手续。非经营期间,船舶出海须履行进出港报备手续;
(六)应当办理足额的涉旅游乡镇船舶运营企业安全责任险、船舶承运人责任保险、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元/人,人数按备案核定的乘员定额数计算;
(八)定期对船舶及其安全设备做检查,不定期抽查船舶运载乘员是否存在超荷载等;
(九)严禁擅自改变作业用途,非法从事渔业捕捞、水产养殖、交通运输和垂钓等活动。不超划定海域、不跨海域作业;
(十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并制定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应急演练等制度以及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海上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随时可调的救援船(艇)及相关设备;
(十二)船舶驾驶人必须参加由片区组织的安全技能培训,出航前应对船舶安全状况和适航条件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做好记录。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一)本经营条件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平潭综合实验区涉旅游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法律法规与本经营条件不一致的,以本经营条件为准。
(二)本经营条件实施后,若国家或地方出台新的法律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对涉旅游乡镇船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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